1.環(huán)境保護招貼設計2.保護環(huán)境的招貼3.環(huán)境保護招貼設計規(guī)范4.環(huán)境保護招貼設計手繪5.環(huán)境保護招貼設計方案6.環(huán)境保護的招貼設計
1.環(huán)境保護招貼設計
1,公益招貼是以社會公益性問題為題材,寫印在紙上供張貼宣傳用的文字、圖畫。例如納稅、戒煙、優(yōu)生、競選、獻血、交通安全、環(huán)境保護、和平、文體活動宣傳等。
2,招貼是廣告藝術中比較大眾化的一種體裁,有傳播信息、刺激需求、利于競爭和審美的作用,招貼在社會活動、公益活動、商業(yè)和文化等不同活動中都但當著重要的角色,根據招貼的性質,一般分為商業(yè)招貼、社會招貼、公益招貼、文化招貼等幾大類。
2.保護環(huán)境的招貼
特點一、尺寸大
海報招貼張貼于公共場所,會受到周圍環(huán)境和各種因素的干擾,所以必須以大畫面及突出的形象和色彩展現(xiàn)在人們面前。其畫面尺寸有全開、對開、長三開及特大畫面(八張全開)等。
特點二、遠視強
為了使來去匆忙的人們留下視覺印象,除了尺寸大之外,招貼設計還要充分體現(xiàn)定位設計的原理。以突出的商標、標志、標題、圖形,或對比強烈的色彩,或大面積的空白,或簡練的視覺流程使海報招貼成為視覺焦點。招貼可以說具有廣告典型的特征。
特點三、藝術性高
就招貼的整體而言,它包括商業(yè)招貼和非商業(yè)招貼兩大類。其中商品招貼的表現(xiàn)形式以具體藝術表現(xiàn)力的攝影、造型寫實的繪畫或漫畫形式表現(xiàn)為主,給消費者留下真實感人的畫面和富有幽默情趣的感受。
特點四、廣告宣傳性
海報希望社會各界的參與,它是廣告的一種。有的海報加以美術的設計,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活動。海報可以在媒體上刊登、播放,但大部分是張貼于人們易于見到地方。其廣告性色彩極其濃厚。
特點五、商業(yè)性
海報是為某項活動作的前期廣告和宣傳,其目的是讓人們參與其中,演出類海報占海報中的大部分,而演出類廣告又往往著眼于商業(yè)性目的。當然,學術報告類的海報一般是不具有商業(yè)性的。
擴展資料
海報用途
1廣告宣傳海報:可以傳播到社會中,主要為提高企業(yè)或個人的知名度。
2現(xiàn)代社會海報:較為普遍的社會現(xiàn)象,為大數人所接納,提供現(xiàn)代生活的重要信息。
3企業(yè)海報:為企業(yè)部門所認可,他可以利用到控制員工的一些思想,引發(fā)思考。
4文化宣傳海報:所謂文化是當今社會必不可少的,無論是多么偏僻的角落,多么寂靜的山林,都存在著文化明星海報。
5影視劇海報:比較常見的宣傳方式,通過了解影視劇的人物線索和主題,來制作海報達到宣傳的效果。
3.環(huán)境保護招貼設計規(guī)范
1.視覺傳達設計:一般指平面設計,也有特殊形式的非平面設計,以視覺畫面的表現(xiàn)為主要內容,起到視覺信息傳遞與交流的作用.如招貼,書裝,名片,宣傳手冊,標志,等等.
2.產品設計:一般指產品的型體設計,也叫工業(yè)設計.如手機外形設計,鼠標外形設計,汽車外形設計,等等.
3.環(huán)境設計:一般指對立體空間的設計,分室內和室外兩種.如公司辦公環(huán)境設計,家居環(huán)境設計,廣場環(huán)境設計,游樂場環(huán)境設計等等.區(qū)分這些設計類別的依據就是他們不同的設計對象和實施對象.
4.環(huán)境保護招貼設計手繪
招貼畫也叫海報,招貼,是張貼在室內,室外的宣傳產品和發(fā)布各種信息的平面設計作品;也有做成多媒體的動態(tài)宣傳招貼。招貼總體上可分為有商業(yè)性招貼公益性招貼兩大類。還可以根據具體用途再細分。通常招貼是設計好后進行印刷、張貼的。也有些事手繪的pop海報,即時性較強,更換的頻率也快。
5.環(huán)境保護招貼設計方案
提醒人們要愛護環(huán)境,保護珍貴的鳥類,同時也提倡大家愛護我們的地球吧
6.環(huán)境保護的招貼設計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觀,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戶外廣告市場,提高戶外廣告設施的檔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戶外廣告資源,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條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區(qū)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道路等(下稱設施載體)占用城市空間設置的招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公益廣告牌、路牌、宣傳欄(畫)、站牌、牌匾、指示牌、畫廊、實物造型等構筑設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置載體設置的臨時性彩旗、條幅、氣球等其他設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按設置方式包括:
(一)獨立支撐式:指利用城市各類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設置的廣告,如帶支架的廣告牌(包括擎天柱廣告牌)、燈箱、獨立的廣告招貼欄(柱)和電子顯示屏、實體廣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著于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氣球、布幅等;
(三)吊掛附著式:指以連接固定裝置放置、吊裝或懸掛于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墻面牌匾、建筑標牌、電子顯示屏、懸挑廣告、樓頂廣告、檐下懸掛廣告、道旗等;
(四)粘貼式:指以粘貼方式附著在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各種告示、招貼、標語等;
(五)鑲繪式:指鑲嵌、繪制、粉刷在設置載體上的廣告。如壁畫廣告、嵌入式電子屏、浮雕式建筑廣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設置的廣告。如激光束、光照圖案等。
第五條鼓勵使用新材料、新方式設置戶外廣告,城市主干道兩側的樓頂、樓體廣告牌應當采用高檔材料并以霓虹燈或LED多面翻、電子屏等方式設置,逐步取締低檔劣質材料制作的廣告牌。
第六條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guī)劃的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質特點和地形地貌特征,分析人口密度、活動頻率和分布情況并結合城市夜景效果,確定城市的總體廣告布局,明確廣告特色分區(qū),按年度制定城市戶外廣告詳細規(guī)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guī)劃指導原則。
第七條各類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guī)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guī)劃指導原則,結合市容市貌專業(yè)規(guī)劃和標準審批。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呼和浩特市戶外廣告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招標、拍賣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戶外廣告檔案,準確掌握全市戶外廣告設置情況,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八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第九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容市貌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取締無許可手續(xù)或手續(xù)到期的戶外廣告設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市各區(qū)市容管理部門從事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
第十條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取得。
第十一條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由市財政專戶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并用于城市管理。
第十二條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使用者憑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權的證明材料(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置手續(xù)。
設置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置許可手續(xù)。
申請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申請審批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單位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載體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設置載體使用協(xié)議書;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三份;
(五)1∶500地形圖一份(獨立支撐式類戶外廣告設施提供)。
第十三條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yè)務的單位,須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yè)務。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廣告的內容,不得出現(xiàn)虛假、淫穢的廣告內容和畫面。
單位、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的設置載體設置發(fā)布自己的名稱、產品、服務或經營項目等內容的戶外廣告(包括店堂牌匾廣告),廣告內容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手續(xù)。并需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城市空間使用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交通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國家機關辦公樓、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物和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四)城市道路綠化帶內及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利用道路燈桿(柱)和其他物體設置過街商業(yè)性宣傳橫幅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地點、時間、規(guī)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視為無審批許可手續(x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審批申請設立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xù)。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設置人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6年。期滿需延長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長手續(xù)。延期審批按照新設置審批方式進行。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行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于活動結束后2日內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許可手續(xù)即行失效。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保護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燈光照明設施的廣告牌、霓虹燈等設施,應當在規(guī)定時段內開啟燈光照明設施,并保證燈光完整。
閱報欄應當每日更新報紙,公益宣傳欄(牌)應當定期更新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應當無償發(fā)布公益廣告。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施批準期間,因城市建設的需要,經市政府批準需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設置人拆除,受益單位應當對設置人給予合理補償;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此引發(fā)的經濟損失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條在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批準設置期內,閑置時應自行發(fā)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經營業(yè)務單位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發(fā)布公益廣告的,應當交納廣告設施閑置費。
第二十一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沒有達到維護要求的,應當書面責令設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負有戶外廣告審核、監(jiān)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或者接受廣告經營單位的掛靠。
第二十三條在戶外廣告設置、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其它有關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戶外廣告設施發(fā)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zhí)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市屬旗縣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guī)劃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或結合本地實際作出相應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